從秦孝公到秦莊襄王時期卻不爆發農民起義?
所謂的秦法暴虐是后世不公正的斷語,秦法的特點是寬而雜,繁而細,嚴而剛,事皆決于法。
比如:官吏管理、財產保護、市場貿易、農業生產管理、官營手工業生產定額、從軍服役、賦稅征繳、倉庫管理、度量衡使用管理、文書傳送等皆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對如何處理盜采不盈一錢的桑葉、僅值一錢的系羊的繩索之類的瑣碎問題,也有司法解釋,基本實現了“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
比如:“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趾),又黥為城旦”;“盜采桑葉不盈一錢的,貲徭三旬”;“甲盜不盈一錢,乙知而不捕,貲一盾”;“駕騶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駕車,罰負責教練的人一盾;駕騶本人應免職,并補服四年內應服的徭戌”;“棄灰于道者,處以黥刑”;“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等等。
但從考古發現看,史書所說的秦法暴虐并不成立,嚴格與暴虐是兩個概念,況且秦的一些刑罰,其他諸候國已有先例,繼續在執行。
由于商鞅變法,鼓勵耕戰,實行軍功爵制,社會垂直流動加快,底層民眾有了階層躍遷的機會,這是一個時期沒有農民起義的原因之一。
秦朝的滅亡關鍵在于行急政,超出了百姓的承受能力。其次是嚴刑峻法尤其二世簡直是胡作非為,殘賤天下,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漢初推行黃老之術,輕省減賦,與民休息,但秦基本制度未變,致國家安定并不斷發展。后世史家把嚴刑峻法作為秦滅亡的首要因素是不對的。行急政,賦役繁重,黔首活著太累了太難了,這是首要因素。第二位因素是嚴刑峻法,特別是秦二世實行督責術,黔首搖手觸禁,戰戰兢兢生活,奮起反抗成必然。
為什么秦法暴虐,從秦孝公到秦莊襄王時期卻不爆發農民起義?
要分成幾個層面來看。
一是律法嚴苛,但獎罰分明,獎罰有度(制度)。
二是執行公平,對所有人一視同仁。
以上兩個原因是就商君法本身而言的。從商君法之外的角度考慮,更是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商鞅變法之前,屬于奴隸制社會,整個社會就分為奴隸和貴族。封建社會和奴隸社會的最大區別,就是奴隸的身份從奴隸轉變為具有相對可以自由出賣自己勞力的自由民(也就是國人)。奴隸是不能自主出賣自己勞力的。
商鞅變法之前,戰國七雄一是因為連年作戰,二是各國程度不一的各種變法。所有變法都有兩個明確的指向,限制貴族權力加強君權,解除奴隸對貴族的身份依賴轉而依賴君主。作戰和變法這兩大因素促成了奴隸身份的轉變,逐步形成一個新的階層---可以自由出賣自己勞力的國人。
商鞅變法通過耕戰授爵制度,奴隸耕戰有功,大功直接可以轉變為有爵貴族,普通奴隸也可以直接從奴隸轉變為國人。通過國家法律強制快速的完成了奴隸身份向國人身份的轉變。也就是從國家層面完成了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轉變。
這個轉變具有劃時代意義,奴隸能變成國人。奴隸主對奴隸的嚴苛,相對于來講商君法就沒那么嚴苛了。
發布于:2022-11-05,除非注明,否則均為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