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判死刑能否降低犯罪概率?
重典之下當然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這是毫無疑問的,但要慎用少用。
以83年開展的那次專項嚴打為例,因剛開放不久,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稍顯滯后,犯罪率不斷攀高,當時我所在的城市到了夜晚街上的行人都很少,尤其是年輕女性,下夜班都需要家人去接,否則是不敢獨自回家的。
嚴打的特點就是對犯罪案件的審理宣判從重從嚴,大家都知道,在那次嚴打中qj案的犯罪分子幾乎都被判處了死刑,可謂大快人心。
嚴打結束后,社會治安明顯好轉,年輕女性晚上也敢出門了。
以前是女人見了男人繞道走,嚴打后是男人見了女人躲著走,尤其是見到打扮的濃妝艷抹的女人,唯恐躲避不及被粘上,而事實上也確實出現過因某種交易而被反咬一口的案例。
因此,我認為從重從嚴從某個角度講是好事,但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所以一定要慎用。
嚴打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從快,做為專項治理的案件,會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審理這類案件自然就會擺在突出位置,但問題也會隨之而來。
當年有這么一起典型案件,一天晚上一年輕女性漫步在松花江的江堤景觀帶,她不知道的是此時已被幾雙狼眼緊緊地盯住了,這幾雙狼眼來自江堤下的一艘貨輪上。
這艘貨輪當時有五名船員在值班,其中一名帶頭的船員和其他幾人商議后,把這位散步的年輕女性挾持到了船上,實施了LJ。
這名女性半夜趁幾名船員熟睡放松警惕時逃了出來,并迅速報警,很快這幾名船員被抓捕到案。
在受害人的筆錄中,證實幾名船員均參與了犯罪,但其中有一名年僅19歲的王姓船員聲稱被冤,好人死在證人手,三四個月后,這五名船員全部被執行了死刑。
因在受害過程中,這名女性受到了過度驚嚇,致使精神模糊,記憶減退,經治療健康恢復后,證實那名年輕船員確實沒有參與犯罪,但一切都晚了。
想想看,如果當時沒有從重判處死刑,是不是還有轉圜的余地?
雖然重典之下效果顯著,但對于Qj案執行死刑我認為還是存在爭議的。
假如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給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證據確鑿后,判處死刑是恰當合理的,應該是沒有異議的。
但有些類似的案件,或多或少所謂的受害人是存在過錯的,比如沒有達到某種目的或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出現的類似案件,這類案件想要清晰的還原事實真相是有一定難度的。
雖然犯罪人是主要過錯方,也確實違反了女性意志,但畢竟還是有隱情的,動用死刑顯然是過重了。
綜上,雖然Qj案判死可有效降低犯罪,但應該謹慎使用,重典之下有利但也有弊,需要統籌考量,畢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無法重來的。
相比之下,我更支持現行法律,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既可以震懾犯罪,又充分體現出了人性化。
發布于:2022-11-05,除非注明,否則均為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