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外包和勞務派遣的區別(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四大區別)
一、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定義
勞務外包:是指用工單位將工程或項目委托給勞務公司或勞務人員完成,并簽訂《勞務外包協議》的用工模式(如保潔勞務外包、IT研發勞務外包)。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勞務派遣單位管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管人的用工模式。
二、勞務外包的特點
1、合同標的是“項目”
勞務外包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工程或項目”,而不是“員工”,這是勞務外包區別于其他用工模式的最大特點。
2、法律限制較少
勞務外包協議屬于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限制較少。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全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執行。
3、服務主體范圍廣
勞務外包的服務方既可以是具有資質的勞務外包公司,也可以是符合項目要求的個人。相對于勞務派遣而言,更具多樣性。
4、形式多樣
可使用勞務外包的項目較多,相應地,勞務外包合同的形式也具有多樣性(如保潔勞務外包合同、保安勞務外包合同、人事勞務外包合同等)。
三、勞務派遣的特點
1、用人不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但被派遣員工并不在勞務派遣單位實際工作。
2、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實際工作,雙方存在特殊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但雙方并無勞動關系。
3、三方主體,多重關系
第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民事合同關系;
第二、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關系;
第三、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特殊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四、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
勞務外包:法律對勞務外包的適用項目沒有明確限制,常適用于短期性、獨立性和具有可評估成果的工作、任務或項目。
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五、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四大區別
1、是否存在一個發達的中間市場
一般而言,勞務外包適用于有較為發達的中間市場所指向的服務,如保潔保安服務、法律服務、會計服務等。
與之相對的是公司中的邊緣性崗位,如公司將保潔崗位外包給保潔公司、促銷崗位外包給市場營銷公司、保安崗位外包給保安公司,上述做法比較符合市場經濟形勢下的專業化分工,且服務提供商有相應的資質和管理能力。
但若涉及公司的主營崗位,如零售門店的店員、快遞公司的快遞員、銀行的信貸員等崗位時,此時強行勞務外包則多系“行外包之名,執派遣之實”。
2、是否參與用工管理
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僅僅讓渡了對勞動關系的建立,但是沒有讓渡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權,即用工單位仍然實際管理著被派遣勞動者,包括待遇決定權、考核獎懲權,甚至還通過行使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做法而實質上擴大了解除終止權。
而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不參與用工管理。即企業通過勞務外包,不僅讓渡了勞動關系的建立,而且讓渡了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權。
也就是說,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購買的是勞動力的投入,并通過對勞動力擁有者———勞動者實施管理控制來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目標。勞務外包,單位購買的是勞動力的產出。雖然有質量和數量的要求,但并不介入到勞動力的投入產出過程。
3、是否存在三方關系
勞務派遣下,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三角型關系;勞務外包下,發包單位、外包單位形成直線型關系。
4、對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
在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對勞動者不進行直接管理,由勞務外包單位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由用工單位管理,其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
因此一旦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發生侵權,如果是勞動者受到侵權的,勞務外包中的用工單位與勞務外包單位之間適用《民法典》合同編,按雙方的委托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用工單位對勞動者不承擔責任;如果勞動者對第三人侵權,則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之規定,由勞務外包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遭受損害的,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因履職對第三人侵權,用工單位要與勞動者按照過錯程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布于:2023-05-21,除非注明,否則均為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